法制網深圳4月11日電 記者游春亮 通訊員 許曉妍 深圳市一名鹵水經營者,為給鹵水食品上色以提升賣相吸引消費者,便超標添加亞硝酸鈉,近日,其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自2012年4月起,謝某妮在深圳市坪山新區的住處生產鹵水食品並對外銷售,為更好的給這些鹵水食品上色以提升賣相吸引消費者,謝某妮在其中超標添加亞硝酸鈉。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坪山分局工作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了謝某妮的上述行為,當場查獲亞硝酸鈉等物品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經鑒定,謝某妮生產、銷售的鹵水食品中亞硝酸鈉殘留量為72mg/kg,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30mg/kg)。
  國家之所以嚴格控制亞硝酸鈉在食品中的投放量和殘留量,是因為亞硝酸鈉如果被超量添加對人體有害,甚至會導致食物中毒,長期超量食用更有可能致癌。  (原標題:深圳一鹵水經營者超標添加亞硝酸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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